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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的要义
桃之夭夭 发表于 2006-12-17 23:05:18
深圳警方将卖淫嫖娼者示众的事,我是看的二手消息,在舆论沸沸扬扬之后。
这事怎么说还是有些让人惊讶的,示众这回事,除了电影里,就是我的童年记忆中,在严打期间的那些犯罪分子,剃了光头、胸前挂着牌子,被装着大喇叭的卡车拉着四处游街示众。依稀记得牌子上他们的罪名,有盗窃、抢劫、强奸、杀人……小时候看了,总觉得很解气,又觉得很不安,想:不是和平年代吗?怎么还有这么多坏人。
关于深圳示众事件,网上议论以反对者居多。但也有人为其辩解,其中木木的《到底是什么让我们觉得反感和害怕》(一)、(二)是颇具代表性的。对此,我发表意见有一些不妥当,因为我既非法律专家,也非社会学者,有的只是自己对于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片面理解,难免会有失偏颇,弄不好贻笑大方。不过,还是说几句,照例是胡评乱弹罢了。
我猜,采用示众的方法,深圳警方的初衷,是希望产生一些舆论压力和威慑力。为什么示众的不是盗窃抢劫杀人等的罪犯,而是卖淫嫖娼者?显然因为卖淫嫖娼案件在执法中的尴尬位置。因为在中国的刑法中,是没有直接把卖淫嫖娼治罪的,也就是说,就单个人的卖淫和嫖娼来说,并没有触犯刑律,它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,其责罚对当事人的威慑力也有限。那么为什么没有犯罪又要重罚呢,我想是因为这几乎是一种政治任务吧。按照李银河谈到过的成年人性权利的理论,符合“成人、自愿、私隐”三要素的,即为合法的性,哪怕它存在交易。当然这理论还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同,尤其是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,毕竟卖淫嫖娼是不那么利于安定团结、和谐社会的。于是,有关部门希望利用社会谴责的力量,让那些无法治罪的对象收敛一些。
然后,抛却示众的对象不谈,就示众这件事来说,究竟侵犯了那些人权?有人说,既然对于犯重罪的人来说,连生命权都可以剥夺,还有什么不能示众的?这个问题留给法律专家去解释,我的看法是,就法理来说,现代法制的文明化的过程,实际就是远离原始野蛮法制的过程。在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,任何个人都显得过于弱小无助,所以对于被执法的对象的权利保护,也是国家机器在行使制裁权的时候一项不可推脱的义务。那些为了加强惩戒效果而采取的任何法律以外的手段,本身都是违背法制的要义的。
这事怎么说还是有些让人惊讶的,示众这回事,除了电影里,就是我的童年记忆中,在严打期间的那些犯罪分子,剃了光头、胸前挂着牌子,被装着大喇叭的卡车拉着四处游街示众。依稀记得牌子上他们的罪名,有盗窃、抢劫、强奸、杀人……小时候看了,总觉得很解气,又觉得很不安,想:不是和平年代吗?怎么还有这么多坏人。
关于深圳示众事件,网上议论以反对者居多。但也有人为其辩解,其中木木的《到底是什么让我们觉得反感和害怕》(一)、(二)是颇具代表性的。对此,我发表意见有一些不妥当,因为我既非法律专家,也非社会学者,有的只是自己对于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片面理解,难免会有失偏颇,弄不好贻笑大方。不过,还是说几句,照例是胡评乱弹罢了。
我猜,采用示众的方法,深圳警方的初衷,是希望产生一些舆论压力和威慑力。为什么示众的不是盗窃抢劫杀人等的罪犯,而是卖淫嫖娼者?显然因为卖淫嫖娼案件在执法中的尴尬位置。因为在中国的刑法中,是没有直接把卖淫嫖娼治罪的,也就是说,就单个人的卖淫和嫖娼来说,并没有触犯刑律,它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,其责罚对当事人的威慑力也有限。那么为什么没有犯罪又要重罚呢,我想是因为这几乎是一种政治任务吧。按照李银河谈到过的成年人性权利的理论,符合“成人、自愿、私隐”三要素的,即为合法的性,哪怕它存在交易。当然这理论还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同,尤其是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,毕竟卖淫嫖娼是不那么利于安定团结、和谐社会的。于是,有关部门希望利用社会谴责的力量,让那些无法治罪的对象收敛一些。
然后,抛却示众的对象不谈,就示众这件事来说,究竟侵犯了那些人权?有人说,既然对于犯重罪的人来说,连生命权都可以剥夺,还有什么不能示众的?这个问题留给法律专家去解释,我的看法是,就法理来说,现代法制的文明化的过程,实际就是远离原始野蛮法制的过程。在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,任何个人都显得过于弱小无助,所以对于被执法的对象的权利保护,也是国家机器在行使制裁权的时候一项不可推脱的义务。那些为了加强惩戒效果而采取的任何法律以外的手段,本身都是违背法制的要义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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